實用面積的定義

2009-11-14 | 作者: JG晉高物業估價 | 分類: 物業的面積

運輸及房屋局2008年10月10日公布,統一了「實用面積」(Saleable Area)的定義。統一後的「實用面積」是指單位的面積,以及露台和工作平台(如有)的面積的總和。至於物業的其他地方面積,例如窗台,則會逐項列出,但不包括在「實用面積」之內。統一後的定義其實與香港測量師學會《量度作業守則》定義相同。「實用面積」是指單位獨佔的樓面面積,包括露台及外廊,但不包括樓梯、升降機槽、渠管、大堂及公用廁所等公用地方。量度「實用面積」時,是從圍繞該單位的外牆向外的一面或該單位與毗連單位的共用牆的中間點起計。「實用面積」不包括 : 窗台、天井、花園、庭院、平台、車位、 樓梯、升降機槽、渠管、大堂及公用廁所等公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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